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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法律 律意 意见 见书 书 中国・福州市东街

33 号武夷中心

7 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 福建 建君 君立 立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FFU UJ JI IA AN N J JU UN NL LI I L LA AW W F FI IR RM M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福 福建 建君 君立 立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FFU UJ JI IA AN N J JU UN NL LI I L LA AW W F FI IR RM M 地址 ADD:中国福州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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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邮政编码 P.

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闽君非字第

034 号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引言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及范文律师(执业证 号13501200820507620) 参加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2 -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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