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1

3 - 正正文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2 年8月3日召开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8月22 日下午

2 时50 分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 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4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91,276,59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202,760,280 股)的45.0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2 年8月13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79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02,760,280 股)的2.3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12年8月22日上午9 时30分至11时30分、 下午1时至3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及2012 年8月21日下午3时至2012年8月22日下午3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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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073,8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反对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授权公司对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6,030,95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无反对票;

弃权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6,030,95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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