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9

(三) 国家机关、 团体、 部队、 学校、 医院、 工 厂等单位, 单位为管理人;

(四) 集贸市场、 商场、 宾馆、 酒店、 展览展 销、 商铺等经营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五) 火车站、 长途客运站、 公交站场、 轨道 交通车站、 文化、 体育、 公园、 旅游景点等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六)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为管 理人;

(七) 城市道路, 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八)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 由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并公 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 地点、 方式等;

(二) 依据相关规定, 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 投放方式, 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并 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 出现污损或者数量 不足的, 应当及时维修、 更换、 清洗或者补充;

(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指导生 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 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 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指南、 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对单位 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 为, 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 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五) 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 行为;

(六)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 有害垃 圾、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 单位收集运输;

(七)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 记 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 数量、 去向等 情况, 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 告的时间、 地点、 方式等要求, 准确投放生活垃 圾,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 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企业回收;

(二)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 灯管、 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 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 施后投放;

(四) 废弃的体积大、 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 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 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 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 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 维修机构、 售后服务机构

5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 收, 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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