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9

(一)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 的物品, 包括纸类、 塑料、 金属、 玻璃和织物等;

(二)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 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 废充电电池、 废扣式电池、 废灯管、 弃置药品、 废 杀虫剂 (容器) 、 废油漆 (容器) 、 废日用化学品、 废水银产品等;

(三) 厨余垃圾, 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 生活垃圾, 包括固体食物、 蛋壳、 瓜果皮核、 茶渣 等和果蔬、 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包括 废弃菜叶、 水果、 鱼虾等;

(四) 其他垃圾, 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 垃圾, 包括废弃卫生巾、 一次性纸尿布、 餐巾纸、 烟蒂、 清扫渣土、 大棒骨、 贝壳等.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 分类收 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 导、 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 系统推进的原则, 实行 资源化、 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 西咸新区管委 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资金 投入,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统筹规划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 优先安 排用地和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 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 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自 然条件, 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 理模式, 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 建设和配 置相关设施设备,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 予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明远 2019年4月28日3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和资源回收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 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 统.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 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上一级城市管 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 席会商制度, 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 疑难问题, 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 时, 可即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 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 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考核, 以 及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区县人民政府、 西 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 中转运设施、 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 放进行监督性监测, 负责对有害垃圾非豁免环 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将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 理工作.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 财政、 公安、 教育、 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境卫生、 再生资源、 物业管 理、 餐饮、 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 律规范, 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 技术 指导, 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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