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8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事权,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锅炉节能 减排的长效机制;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加大资金 投入,完善激励约束政策. 标准驱动,加强监管.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 门槛.依托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 系,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重点突破,系统提升.以推广高效和淘汰落后锅炉为重点,大4幅度提升锅炉本质效率;

加强锅炉辅机匹配、系统优化、燃料结构 调整、运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务支撑等工作,提高锅炉系统整体 运行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8 年,推广高效锅炉

50 万蒸吨,高效燃煤锅炉市场占有 率由目前的不足 5%提高到 40%;

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40 万蒸吨;

完成40 万蒸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

推动建成若干个高效锅炉制造 基地,培育一批大型高效锅炉骨干企业;

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 率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提高

6 个百分点,形成年

4000 万吨标煤的节 能能力;

减排

100 万吨烟尘、128 万吨二氧化硫、24 万吨氮氧化物.

三、实施内容

(一)加快推广高效锅炉 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 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 督,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 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

1 级 的产品.严格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时研究完善《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 .

(二)加速淘汰落后锅炉 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发[2013]37 号文、国办发[2014]23 号文要求,2014 年淘汰燃煤小锅炉

5 万台,2014-2015 年淘汰

20 万蒸吨落后锅炉,各地区淘汰任务见国办发[2014]23 号文附表.除5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 市建成区全部淘汰

10 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 有燃煤锅炉;

到2017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吨/ 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 淘汰

35 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 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 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研究建立统一回 收机制,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 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 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 以大代小 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 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 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 面的节能技术改造. 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 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 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 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 法.到2017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

(四)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 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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