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7

50 元/人・年 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

70 元/人・年划转,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

35 元/人・年划转.试点第 二阶段筹资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 布执行.

(四)评估认定.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 导向,制定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对提出评估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 进行疾病状况、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 政府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办法由市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2017 年10 月1日起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五) 服务主体. 本市范围内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院、 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 ―

5 ― 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向长期护理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签订协议后,成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以 下简称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民 政局、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服务人员.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是受聘于护理服务 机构的执业医生、注册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 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七)服务形式.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苏州市长期护 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 家护理三种: 1.医疗机构住院护理是指医院、护理院(站)和基层医疗 机构, 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养老机构护理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护理床 位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社区居家护理是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护理院(站)、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的参保 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护理等形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任一种护理服务形 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八)享受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

(九)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 ―

6 ― 生活不能自理,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 需要长期护理的, 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经 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试点第一阶段,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 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 基金支付.试点第二阶段探索将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 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运行. 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 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管道护理、康 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十)不予支付范围.下列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 (十一)待遇标准.符合享受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属 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按标准定额支付. 参照全市平均收费水平,目前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 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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