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7
5-6-1 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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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65693399 传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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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接受桂林三金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 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首次向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之事宜出具了《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书》 )和 《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其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了《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 现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并根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的浙天会审 [2009]178 号《审计报告》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 报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 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5-6-2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 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 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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