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5

4 法院以适当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人获知. 前项情形,未经声请者,检察官应即将被告释放.但如认有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项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无声 请羁押之必要者,得迳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

如不能具保、责 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声请法院羁押之. 前三项之规定,於检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处理法或军事审判机 关依军事审判法移送之被告时,准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项羁押之声请,付予被告及其辩护人声请书之缮本 后,应即时讯问.但至深夜仍未讯问完毕,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被 告辅佐人之人得请求法院於翌日日间讯问.法院非有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深夜始受理声请者,应於翌日日间讯问. 前项但书所称深夜,指午后十一时至翌日午前八时. 解说 本条第1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因被拘提或被逮捕而到 现场,法院或检察官应立即讯问. 本条第2项规定的侦查阶段之羁押审查程序,系由检察官提出载明 被告所涉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与羁押理由之声请书及提出有关证,向 法院声请裁准及其救济之程序.此种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有关证,系 法官是否裁准羁押以剥夺被告人身自由之依,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 时,自应以声请书载明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实、法条、证宓ゼ坝τ桀 押之理由,并备具声请书缮本及提出有关卷证於法院,如未载明於证 清单之证柿,既不在检察官主张之围内,法院自毋庸审酌.故第 2项本文修正为,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 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 腩垦褐碛,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此外,配合第33条之1规定,已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惟卷证资料如

5 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蚬创卜富蛑と说任:φ觳槟康 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而欲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人获知者, 检察官为侦查程序之主导者,熟知案情与侦查动态,检察官自应将该部 分卷证另行分卷后叙明理由,并将限制或禁止部分遮掩、封缄后,由法 官提供被告及辩护人检阅、提示或其他适当方式为之,以兼顾侦查目的 之维护以及被告及其辩护人防御权之行使,爰参酌司法院释字第737号 解释意旨,增订第2项但书为:但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 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卷证, 应另行分卷叙明理由,请求法院以适当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 人获知.至於法院究采何种方式,使被告及其辩护人获知检察官陨 请羁押之证袄碛晌实,自应审酌具体个案之情节后决定之. 本条第4项规定,检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移送的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时,或检察官接受国防部军事法院依军事审判法移送的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时,亦准用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亦即必须即时讯 问,并视情形声请羁押、命令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予以释放. 本条第5项规定,为即时使被告及辩护人获知检察官陨腩垦 之理由,法院於受理羁押之声请后,应先付予其声请书之缮本,俾被告 及辩护人有所依凭.又为配合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关於强制处分庭之 设置,且本法亦已增订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辩护人就检察官送交法 院之卷宗及证物,原则上享有完整的阅卷权,则被告之辩护人於侦查中 之羁押审查程序亦应有合理之阅卷及与被告会面时间,以利被告及辩护 人有效行使其防御权.再者,实务上被告经常於警察机关、检察官接续 询(讯)问后,经检察官声请羁押,又须再度面临法官深夜讯问,恐已 有疲劳讯问之虞.为尊重人权,确保被告在充分休息且於意识清楚之情 况下,始接受讯问,爰修正第5项但书,如果迟至深夜仍未讯问完毕, 或於深夜才受理羁押的声请时,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被告辅佐人的人, 得请求法院延迟至隔日的白天再进行讯问.法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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