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5
第31条之1(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适用强制辩护制度) 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 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但等候指定辩护人逾四小时未到场,经被告 主动请求讯问者,不在此限. 前项选任辩护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设辩护人 或律师. 前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於第一项情形准用之. 解说 本条第1项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被告,系起诉前拘 束人身自由最严重之强制处分,自应给予最高程度的程序保障.参酌司 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意旨,将强制辩护制度扩及於侦查中检察官声请 羁押、延长羁押、再执行羁押被告之法院审查及其救济程序,原则上采 强制辩护制度.但考量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有其急迫性,与本案之审 理程序得另定相当之期日者有别,法院如现实上无公设辩护人之设置, 指定辩护人事实上又有无法及时到庭之困难时,若被告无意愿久候指 定辩护人到庭协助辩护,自应予以尊重,故但书规定,等候指定辩护人 2017最新修正资料 1. 民国106年4月26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93、101条条文;

增订第 31-

1、33-1条条文;

除第31-1条条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其余 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2. 民国106年11月16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253、284-

1、376条条文. 刑事诉讼法

2 逾四小时未到场,经被告主动请求讯问者,不在此限,以供弹性运用. 至於抗告审如未开庭,而采书面审理,自无但书等候指定辩护人规定之 适用;

又本於司法资源之合理有效利用,且如被告业经羁押,其后续所 面临之程序,已与检察官声请羁押当时所面临之急迫性有所不同,自应 有不同之考量.是以,所谓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自不包括法院已裁 准羁押后之声请撤销羁押、停止羁押、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程序在 内. 本条第2项规定,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选任辩护人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者,为免延宕羁押审查程序之进行,审判长自得另行指定公设辩 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本条第3项规定,第31条第3项、第4项之规定,於第1项之指定辩护 及选任辩护亦相同意旨,故明定亦准用之. 第33条之1 (辩护人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 录或摄影) 辩护人於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 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辩护人持有或获知之前项证柿,不得公开、揭露或为非正当目 的之使用. 无辩护人之被告於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法院应以适当之方式使 其获知卷证之内容. 解说 本条第1项规定,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系由检察官提出载明羁 押理由之声请书及有关证,向法院声请裁准及其救济之程序.此种声 请之理由及有关证,系法官是否裁准羁押,以剥夺被告人身自由之

3 依,基於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参酌司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意 旨,除第93条第2项但书规定,得予限制或禁止部分之卷证,以及其他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自应许被告之辩护人得检阅检察官声请羁押时 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俾能有效行使防御权. 本条第2项规定,为担保国家刑罚权正确及有效之行使,并兼顾被 告及辩护人防御权之维护,辩护人虽得检阅、抄录或摄影卷证资料,但 因案件仍在侦查程序中,其检阅、抄录或摄影所持有或获知之资料,自 不得对外为公开、揭露并仅能为被告辩护目的之诉讼上正当使用. 本条第3项规定,被告有辩护人者,得经由辩护人检阅卷宗及证物 并得抄录或摄影,以利防御权之行使.惟如指定辩护人逾时未到,而经 被告主动请求讯问者,此时被告无辩护人,既同有行使防御权之必要, 自亦应适当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有获知检察官陨腩垦核局 容之权利.但因被告本身与羁押审查结果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如迳将全 部卷证交由被告任意翻阅,将有必须特别加强卷证保护作为之劳费,为 兼顾被告防御权与司法程序之有效进行,第3项明定无辩护人之被告在 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法院应以适当之方式使其获知卷证内容,以利 其行使防御权.至於卷证内容究以采法官提示、告知或交付阅览之方 式,则由法官按个案情节依职权审酌之. 第93条(即时讯问)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即时讯问.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 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腩垦 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但有 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蚬创卜富蛑と说任:φ觳槟 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卷证,应另行分卷叙明理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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