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4

2007 年以后 是否包括2007 年当年呢?我自己翻查过一些辞典和有关资料,局长也可以看看,发现 在2007 年以后 是包括2007 年和2007 年以后.不过,我相信大家今天只是开始辩论,我和大多数社会人士(包括很多传媒)都会把这条文演绎为2007 年便可开始进行,所以在时间上,这 是非常急迫的.如 果我们现在说第三届行政长官可以用这机制来开放选举办法产生行政长官,而非像一些人所想,照行这800 人选举的方法的话,我相信现时绝对要进行讨论,因为我相信这问题是具争议性的.主席,或许让我读出一些草委对此事的看法,我须以英语读出内容,因为我看这本书是由萧蔚云教授(Prof HSIAO Weiyun)所著的: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 An Account of the Drafting of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On page 280, Prof HSAIO said: However, in view of demands from residents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should be selected by universal suffrage, it is further provided that after the year 2007, amendments can be made to Annex I (that is, of the Basic Law), that is, either, in order to facilitate Hong Kong'

s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the election method should remain unchanged for

10 years between

1997 and 2007. After 2007, that is, 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HKSAR, and upon the expiry of the second term of office 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third term of office of Chief Executive, amendments can be made to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As to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after the year (including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third Chief Executive in 2007), it is provided in Annex I that it can either be amended or remained unchanged. 主席,我们再看《 基本法》附 件二,其 中亦指10 年后,就 是2007 年便会就立法会选举的产生办法进行检讨.我相信如果看《 基本法》的 逻辑,局 长亦说过10 年的时间,其实这即是10 年的限制、10 年的稳定.我们现在要讨论是,在这10 年后( 即2007 年 )便 要转变,2007 年便会举行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因此,我觉得在这数年间便要尽力做一些工夫以运用这机制,其 实这机制也是很难通过的,是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 及报人大常委.不过, 我们应同意无须修改《 基本法》, 只要启动这机制便可.主席,我提出这项议案并非想与同事吵架,我希望各位议员可以看到香港市民的想法,因 为绝大部分的民意调查显示,超 过七成,甚 至有八成的受访者赞成尽快进行普选行政长官,这比例还高於赞成普选立法会议员.这是民意.我亦希望各位同事能明白,并支持我这项议案.立法会2002

2002 2002

2002 年年年年3333月月月月11114

4 4

4 日日日日3562 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如下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如下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如下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如下: 本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不民主,令广大市民无权参与选举过程,并促请当局尽快展开政制改革的谘询工作. 主席主席主席主席:我现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议议题是: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予以通过. 主席主席主席主席:冯 检基议员会就这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已印载於议程内.本会现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我现在请冯检基议员发言及动议修正案.冯检基议员冯检基议员冯检基议员冯检基议员:主 席,我动议修正刘慧卿议员的议案,修正案内容已印载於议程内.主席,今天的议案辩论和我的修正案中,其实有两方面是值得讨论的,包括,第 一 ,就 是第二届行政长官的选举的产生方法是否不民主?第二,第 二届选举以后,政府该如何做.原议案提出尽快展开政制改革的谘询工作,而照我的理解,谘 询工作是一项中性的工作,当 然 ,这 项工作有时候会有方向性,但 因为原议案没有清楚表明这方向,所 以我把它修正,我的修正案中表明当局应尽快展开政制改革的程序,让市民尽早以普选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使这次讨论放入了方向,而 这方向与《 基本法》第 四十五条基本上是接轨的.在第一方面的讨论上,我认为现时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明显地不符合民主的定义和理解的.就一般政治学而言,民主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的民主,即指整个社会的体制是否采用民主的方法,另一种是狭义的民主,是指政治制度上是否民主,今天讨论的,主 要是在政治学所说的狭义民主围里,究竟我们的选举制度是否民主.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民主选举制度有两项重要的因素,第一项因素是在特定围的社会,例 如香港,它 的公民不论政治立场、宗 教 、种 族等均可以依法参与选举,成 为候选人.第 二项因素是在特定的围内,社 会公民均可以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方法在订下的期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自己心仪的执政者.立法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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