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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打印版打印单位 打印人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食药监规〔2017〕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 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7 年 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 管理工作.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 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小餐 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样式, 并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现场审查表,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 登记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条 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登记工作应当遵 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 ―

2 ― 营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小餐饮登记按照经营主体业态实行分类管理.业 态类别如下:

(一)小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 五十平方米),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 要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二)小吃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 五十平方米),经营品种单一,提供粉面、点心、汤粥、饮品等 的经营者.

(三)农家乐:是指经营者利用庭院、果园、花园、田园、 堰塘、农场、牧场、苗圃、花卉基地、渔村等乡土景观以及自 然生态、乡村人文、海洋渔业等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 供具有乡村情趣和农家生活为特色的经营者. 第六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 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 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 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 十五米以上;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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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 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 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 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 于保洁设施内.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 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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