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4

9、MPL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9.1 在符合CCAR-61部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下,MPL执照持 有人的权利是: (1) 行使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2) 在多人制机组运行中行使飞机类别仪表等级的权利;

(3) 在其执照签注型别等级的飞机上行使副驾驶权利. 9.2 在单个驾驶员飞行的飞机中行使仪表等级的权利之前, MPL执照持有人必须通过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并且符合CCAR-61 部中对仪表等级所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技能要求. 9.3 在单个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之 前,执照持有人必须: (1) 作为机长已完成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 作为机长完成2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包括一次总距离 不少于540公里(300海里)的转场飞行,并且必须在两个不同机场 作全停着陆;

(3) 符合CCAR-61部中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商用驾驶员 执照要求. 9.4 MPL持有人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ATPL)所需的经 历: (1) MPL执照持有人若申请ATPL,需满足CCAR-121部第417 条9(a)款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副驾驶按照局方接受的方法在机长的监督之下履行 机长的职责和工作不少于500小时的飞行时间;

b、作为机长不少于250小时的飞行时间;

250小时机长时间 也可以是除作为机长不少于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外,其余飞行时 间是作为副驾驶按照局方接受的方法在机长的监督之下履行机 长的职责和工作的飞行时间. (2) 如果飞机类别的ATPL持有人以前仅曾持有私用驾驶员 执照和MPL执照, 则其执照权利必须仅限于私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和多人制机组运行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及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 利, 除非执照持有人飞行经历的要求已符合CCAR-61部中对在单 个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规定的要求. 对 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在执照上予以签注. 9.5 拟在 MPL 增加其他型别飞机的副驾驶资格的执照持有 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的飞机型别 的副驾驶资格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 已完成所申请飞机型别副驾驶资格的训练;

(3) 通过了在真实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实施的实践考试. 9.6 MPL 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 (1)取得 MPL 执照的副驾驶只允许在其注册的航空公司运 行,直至取得 ATPL 执照后方可取消此限制;

(2)对于未取得ATPL执照而离开原航空公司的MPL执照持 有人,可以在满足本条9.

2、9.3款要求的情况下,行使私用驾驶 员执照、仪表等级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相关权利,但暂不能在航 空公司行使副驾驶权利. 只有当该MPL执照持有人完成在拟参加 运行的航空公司经批准的新雇员训练和初始改装训练或MPL整 体课程中级和高级阶段全部课程后, 方可恢复其执照上作为副驾 驶的权利.

10、MPL 训练的申请和批准 10.1 初始申请和批准 (1)持有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正式合格证的驾驶员学 校、安全运行

3 年以上的航空公司或训练中心可申请实施 MPL 训练(以下把航空公司、驾驶员学校或训练中心统一简称为训练 机构) . 驾驶员学校或航空公司可作为 MPL 训练的主申请人向其 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七) . 对于拟与其他训练机构联合实施 MPL 训练的主申请人, 其 他训练机构应作为联合申请人同时向主申请人所在地管理局提 出申请. (2)主申请人应递交下列材料: a、联合实施 MPL 训练的协议(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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