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3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行国家关于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票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 公司股东应该以非公开方 式协议转让股票,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股东协议转让股票后,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

6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