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2

发现 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 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 按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负责做好预算单位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年审工作, 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 查处开户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外汇 管理的规定, 监督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查处开户银行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东莞市审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对预算单位的银 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 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发现开户银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 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 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 -12- 口拖延、拒绝、阻挠;

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 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 管理中, 认为应追究预算单位或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 应填写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移交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 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 应函告市财政局, 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 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 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 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 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 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提交相关机构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3- (国务院令第

26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人民币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 《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 院令第

281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 局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涉嫌犯罪的, 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或银行贷款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 存款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高息揽存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 保证金存款账户的, 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有关账户管 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 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 续. -14-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的预算单位,按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 规定,由市财政局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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