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2

15 个工作日内填制《市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 (附件 五) ,报市财政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 申请并按本办法

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审批期间, 原 账户使用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 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 同时按本办法的 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 并将原账户的资 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 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 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 撤销,按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 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销户.销户时 凡应缴市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缴入市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其他资金 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 算.同时,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 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 余额. 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办理备案手续. 预算单位在撤销账户时,应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 户资金不得转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 -10- 统, 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跟踪监督账户的开 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 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 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 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 督管理, 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定期对所属预算单 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 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 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 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 后, 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自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 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监察局、东莞市审计局(以-11- 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 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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