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2

(一)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 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二)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 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 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 开立银行 账户申请报告 ,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 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件一)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 -6- 户申请表》 (附件二)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 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 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 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 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充分依据;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凭证;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 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报告 、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及相关证 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 《市 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 -7- 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 进行审核,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市级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附件三) ,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 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 用期.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 银行账户批复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 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 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0 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 开立银行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 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 《市级预 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四) ,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同时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 向市财政局办理银行账户的预留印 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 -8-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 并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 续: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 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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