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2
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的司法规制: 角色、 策略与难题 丁冬陈冲摘要:近年来,因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未遵守《证券法》第

8 6 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慢走规则,引发了包括西藏旅游、ST 新梅等在内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与违规增持者的诸多法律纷争.

对于上述违规增持行为所应承担的证券民事责任,证券法未进行明确设定.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也仅对违规增持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面对这样的案件,司法者尽管意识到了违规增持行为是对《证券法》三 公原则以及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这一基本民商事价值准则的违反,但是基于各种因素考量,最终选择了保守的司法策略,未对违规增持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本文以对案件中司法者司法策略选择的分析为基础,意在分析司法在证券市场治理中面临的难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改进策略.关键词:违规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慢走规则;

*华东政法 大学经济 法学 博士 研究生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金融庭法官助理. * * 华东政法 大学经济 法学 博士 研究生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金融庭法官助理. 证券市场治理;

司法策略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总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英]哈特〔1〕

一、问题的提出 因在证券市场增 持上 市公 司股 票, 未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慢走规则而引发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违规增 持者 之间的纷争.早在1993年,深圳宝安集团违规增持延中实业公司 股票引发的 宝延风波 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因违规增持而引发纷争较早的一个例子.〔2〕其 后,2007年7月24日至1

2 月18日, 山东京博控股 在二级市场大量增持安徽国通管业股票, 占其已发行股份的30. 31% , 其 间京博控股既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报告和通知义务,也未遵守慢走规 则,在持股达30%时更未向国通管业发出股份收购要约.相 反,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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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7月11日和2008年9月25日两次虚假披露关于持有国通管 业股 票的情况,进而引发了投资者起诉京博控股要求其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系列案件. 〔

3 〕2

0 1

6 年,更有西藏旅游和ST新梅 两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违规增持者告上法院,提出了 包括 判定 违规 增持行为无效,强制抛 售违规超额增持的股票并将所得利益归入上市公司,判令限制违规增持者在持股其期间行使包括表决权、 提案权等在 〔

1 〕 [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张文显 等译 ,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

2 〕 1993年9月13日, 深圳 宝安 旗下的宝安上海、 宝安华东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 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然购买延中实业的股票, 至9月29日, 上述三家公司 分别 持 有延 中实业4. 56% ,4.52% ,1.657% 的股 份,合计持有10.6% ;

9 月30日, 宝安系继续 增持延中 实 业至 15.98% .至此,宝安系才发布其已经持有延中实业5% , 由此引发延中实业强烈反弹.最终,证监会出面表态认定宝安系的股票增持系市场 行为,宝安系承诺将所持股份表决权的55% 交由延中实业董事长行使,事件基本告 一段落. 〔

3 〕 京博控 股违 规增持 的违 法详 情, 详见中国证监会〔2012〕

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 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如(2015)鲁 商终字第327号韩玉诉山东京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内的股东权利等一系列诉讼请求. 仔细比较证券市场违规增持所产生的这些纠纷, 可以发现,其基本 事实都较为相似,都属于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慢走规则,转而突袭式地谋求上市公司的管理权限甚至控制 权等,进而 引发原大股东的强烈反弹,遂致纷争.所 不同的是,西藏旅 游的 大股 东国风集团、 S T 新梅的大股东兴盛实业选择诉讼途径作为维 护自身权益、抗击 野蛮人 的手段 . 目前, 两起案件都已经落下帷幕,西藏 旅游 一案 中国风集团与被告胡波、胡彪等达成调解,以胡波、胡彪 承诺放弃、限制自身的部分股东权利而告终, 具体包括承诺对西藏旅游 向拉卡拉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中的并购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董事监事任用议案均投赞成票、 放弃参加以一般事项为议案的股东 大会、对持有的西藏旅游股票仅作减持操作等.〔4〕S T 新梅案 件则在一审判决驳回兴盛实 业全 部诉 请后 , 在二 审上 诉期间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选择撤诉.〔5〕 两起案件 虽落 下帷 幕,但是仍有许多问题留待思考.由于证券市 场各类新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呈多发态势,而立法本 身所 具有的 天然 滞 后性 以及人类固有的认知局限,导致证券法律法 规无 法做 到完 全周 延地预测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规制方案.从因违 规增持引发诉讼的这两起案件本身来看,在违规增持所 应承 担的 民事 法律 责任 不甚明确,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又仅针对违规增持的信息披露部门作出处 罚决 定的 情况 下, 如何 妥适 地处 理进 入司法裁判视域的纠纷案件,兼及司法定分止争的纠纷解决原初功能与裁判波及效应、 政策 形成机能的衍生功能,既在 法律之内 裁判案件,又顾及司法裁判做出后的示范效应, 维护 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这一法 律基 本原 则和价值,是司法面 临的一 个 重大选择 问题.从证券市场 治理角度,违规增 持纠 纷案 件所揭露出来的是我国证券市场治理的分工和责任承担方面,长期存在的证监会 一股独大 , 包括 司法在内的〔4〕参见《 西藏旅游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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