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2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 营办提出不超过

10 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 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 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 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积极为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 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 施办法》 (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云 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 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 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 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 ―9― 贷款.

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 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 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 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 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 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 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 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 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 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 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 成活率 .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 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 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10―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 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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