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2

2016 年底,每年扶持创办

3 万户微型企业. ―5―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

10 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 资达到

7 万元后,政府给予

3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 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 5:3:2 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

10 万元的 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七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

10 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 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 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 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 产业特色增加 1―2 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

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 《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

7 万元, ―6― 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 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 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 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 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 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 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 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 次.

第四章 扶持会审 第十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 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 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 ―7― 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 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 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第十二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 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 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 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 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向州(市) 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

2 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 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 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 持条件的微型企业,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县 (市、 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 个工作日内将 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 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8―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 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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