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2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9 原第三十一条后新增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 股东 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 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10 原第三十六条新增第一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 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11 原三十八条后新增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应当实行人员、 资产、 财务分开, 机构、 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12 原三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投入公司的 资产应当独立完整、 权属清晰, 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提 名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 应当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公司的重 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 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占用、 支配公司资产, 不得干预公 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 作, 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 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控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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