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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220.01 C

80 备案号:43181-2014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284―201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Fire safety code of petrochemical flammable liquid storage place

2014 -

06 -

19 发布

2014 -

09 -

01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6/ 284―2014

1 前言本标准的第

7、

8、

9、

10、11章和第5.2-5.

3、6.2-6.

4、12.

1、12.3-12.

4、13.1-13.

2、13.4-13.7 条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林、冯峰、张哲、吴思军、符人宏、张刚、姚斌、刘炳海、李恒、张文峰、 谢枸棉、蔡甫松、黄斌、许丁凡、王良浩 DB46/ 284―2014

2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储 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消防泵房配置、消防站、消防车道和监视系统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储存单罐容积大于2*10

4 m

3 且计算总容量大于10*10

4 m

3 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独立油库、企业 附属油库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3.2 特级石油库 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等于120*10

4 m

3 的石油库. 3.3 一级石油库 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等于10*10

4 m

3 ,小于120*10

4 m

3 的石油库. 3.4 储罐计算总容量 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DB46/ 284―2014

3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径.

5 基本规定 5.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的设计除执行 GB

50057、GB

50074、GB

50151、GB

50160、GB

50338、 GB50737 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5.2 特级石油库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 120*10

4 m

3 . 5.3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240*10

4 m

3 时,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一个原油储罐和 火灾危险性最大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5.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宜在基础设计完成后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分区布置,见表 1. 表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分区布置表 序号 分区区内主要设置

1 储存区 储罐组、油泵站、罐组(区)的专用变配电间等

2 装卸区 水运装卸区、铁路装卸区、公路装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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