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 理,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有效开发、 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保证各种无 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 设置、 使用 无线电台 (站) , 研制、 生产、 进口、 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 以及 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 备,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 资源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 有 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 导下分工管理、 分级负责, 贯彻科 学管理、 保护资源、 保障安全、 促进 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对无 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无线电 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不得对 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 干扰, 不得利用无线电台 (站) 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重大任务、 处置重大突发 事件等需要, 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 管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 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 依据 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 台 (站) , 负责无线电监测、 干扰查 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 协调 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电 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 无线电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国家有 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 政策. 第十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 理机构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 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 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 可, 审查无线电台 (站) 的建设布局 和台址, 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 电台识别码 (含呼号, 下同) , 负责 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 处,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 理相关事宜. 省、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 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 自 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 内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军地建立无线电 管理协调机制, 共同划分无线电频 率, 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 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 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 中央 军事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 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本系 统 (行业) 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贯彻 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 政策 和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依照本条 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 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 本系统 (行业) 使用的航空、 水上无 线电专用频率, 规划本系统 (行业) 无线电台 (站) 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 台识别码.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 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 定, 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 关单位的意见,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 和经济社会、 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 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 应当取得许可, 但下列频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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