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6-12

3、截止

2014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资产总额 24,745,038.64 元,负债总额 47,310,772.40 元,净资产-22,565,733.76 元,贵公司已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 为191.19%,且主营业务已基本停滞.贵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九披露"贵公司及 公司实际控制人正积极规划,拟通过资产重组、调整主营及经营模式的方式,改 变公司的经营现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期间内使公司步入正常轨道" ,但截止本 报告日尚无明确的重组方案,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贵公司在财 务报表附注七披露, 贵公司报告期内涉及的五宗案件均已裁定,但贵公司与中冶 天工关于应付工程款项纠纷的案件、 与谢晓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因湘潭汇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被法院多扣款项 119.12143 万元能否退回 尚不确定.且截止本报告日,尚未收到律师询证函回函,无法判断上述未执行完 毕案件后续可能的执行情况, 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尚有未披露的诉讼案件存在.本 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公司董事会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充分尊 重和重视会计师的上述意见,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在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方要求积极联系和邮寄相关资料给被询证方,

2015 年4月23 日寄发

10 份询证函,4 月24 日寄发

18 份询证函,4 月27 日3份询证函,但由于时间仓促、被询证方人员变动或者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变更等 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未收到回函.

2、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高炉煤气净化发电系统改 造项目补充协议、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高炉煤气干法除尘项目工程审计 付款通知书、 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轧钢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补充 合同及法院判决资料, 确认公司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2,109,773.31 元、营业成本 9,046,721.56 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472.59 元,利息支出 708,383.56 元, 公司认为由于部分案件未决或案件已决但尚未将多扣款项返还, 应在案件结案后 按实际发生金额在报表中进行调整.

3、公司与相关案件代理律师联系,其中中冶天工合同纠纷与兰州云顶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为杜弘违律师, 湖南汇融借贷纠纷案代理律师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张 才勇律师, 两名代理律师均认为其已经完成案件诉讼代理,拒绝向审计提供相关 案件的征询回函, 而谢晓明借贷纠纷案未聘请律师代理,该案为双方在法院作出 的调解.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

2014 年度 带有强调事项段并不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 尊重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的意见,董事会将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 公司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北京安普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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