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5-06

6 1.6 所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经营者

3 、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 连人士及受雇人员,以及有意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者,均应阅读本守则.本守 则并不取代《雇佣条例》和《职业介绍所规例》 .本守则对《雇佣条例》 、 《职业 介绍所规例》 、 《入境条例》 (第115 章) 、 《商品说明条例》 (第362 章) 、 《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 章) 、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 章),以及所有其他 相关香港法例(包括反歧视条例)的诠释,应以法例的原文为依归.职业介绍 所持牌人、被提名经营者、持牌人的有关连人士及受雇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所 牌照申请人应时刻参考相关条文.如有疑问,职业介绍所或职业介绍所牌照申 请人可: (a)向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查询《雇佣条例》和《职业 介绍所规例》事宜;

(b)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查询《入境条例》事宜;

(c)向香港海关查询《商品说明条例》事宜;

(d)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事宜;

(e)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查询关於反歧视条例事宜;

以及 (f) 向廉政公署查询《防止贿赂条例》事宜. 此外,本守则使用者须注意遵从本守则并不能免除有关人士在香港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1.7 根豆陀短趵返62A(2)条,处长须将守则的一份文本,存放於处长指示的政 府办事处,在办公时间内供公众人士免费查阅.公众人士可在办公时间内,到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免费查阅本守则(地址: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道壹号 商业中心9楼906室) .守则亦可在劳工处网站(www.labour.gov.hk)及「职业介 绍所专题网站」(www.eaa.labour.gov.hk)下载. 1.8 处长可在有需要时(尤其是因应法例改动和职业介绍所的经营手法)修订和更新 本守则.

3 根吨耙到樯芩胬返7条,获发牌公司,须将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的姓名以书面通知处 长― (a) 该人士为该公司的相关人士(《雇佣条例》第50(1)条所界定者);

及(b) 该人士获该公司委任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获发该牌照的职业介绍所. 该被委任人士在本守则称为 被提名经营者 .

7

第二章 释义及简称 2.1 释义 2.1.1 在本守则 ― 「相关人士」 (associate)指职业介绍所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连人 士或受雇人员. 「牌照复本」 (duplicate licence)指根豆陀短趵返52(2B)条发出的牌照的 复本.凡持牌人在超过一个营业地点经办职业介绍所,他M她须为每一分处领 取牌照复本. 「职业介绍所」 (employment agency)指为以下目的经办业务的人 ― (a) 代人谋职;

或(b) 向雇主供应别人的劳动力, 而不论经办该业务的人会否从有关雇主或别人得到任何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 「外籍家庭佣工」 (foreign domestic helper) 指获准前来香港在标准雇佣合约 (ID 407)所指明的雇主住所为该指明的雇主担任全职留宿家务工作的人. 「被提名经营者」 (nominated operator)指根吨耙到樯芩胬返7条,获 发牌公司所委以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与牌照有关的职业介绍所的人士. 「订明佣金」 (prescribed commission)指《职业介绍所规例》第10 条及附表

2 第II 部所指明有关於职业介绍所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额,即不多於求职者获职 业介绍所安排就业后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订明的纪录及申报表」 (prescribed records and returns)指持牌人根豆陀 条例》第56 条须为所有在其职业介绍所登记的求职者保存的纪录,载有求职者 的姓名、地址、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非香港居民,其护照号码及国籍) 、收取的 费用及佣金、受雇日期及雇主的姓名与地址. 「有关连人士」 (related person)就一间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秘 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