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5-06
职业介绍所 实务守则 劳工处 Labour Department 2018.

2.9

1 本实务守则可在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免费查阅及索取,也可於劳工处网站下载有关 内容.除用作广告、认许或商业用途外,使用者若注明资料节录自「劳工处出版的《职 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 ,便可复印或摘录本实务守则而无须事先得到劳工处书面准许.至 於与规管香港职业介绍所运作有关的详细法规,请参阅相关法例条文.劳工处亦已出版 《经营职业介绍所实务指南》列明按照《雇佣条例》 (第57 章)和《职业介绍所规例》 (第57A 章)须向劳工处提交各类申请及通知书的程序.

2 目录

第一章 引言.4

第二章 释义及简称.7 2.1 释义

7 2.2 简称

9

第三章 有关经营职业介绍所的法定要求.10 3.1 引言

10 3.2 所有职业介绍所必须在开始营业前取得牌照

10 3.3 申请牌照的方式及形式

11 3.4 职业介绍所营运时须遵守《雇佣条例》和《职业介绍所规例》的规定....

11 3.5 职业介绍所可收取的费用

12 3.6 保障雇主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

13 3.7 在职业介绍所已领牌地址进行其他活动

14 3.8 采用公平营商手法

14 3.9 遵守入境法例

15 3.10 不得协助或教唆雇主违反《雇佣条例》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16 3.11 求职者的个人文件及财物

16

第四章 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标准

17 4.1 引言

17 4.2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8 4.3 按法例及政府当局规定须展示告示

18 4.4 行事诚实和尽责

18 4.5 保持具透明度的营运手法

19 4.6 与求职者和雇主拟订书面服务协议

19 4.7 提供付款收.20 4.8 提供雇佣合约予立约双方

21 3 4.9 保持专业知识并掌握与业界相关的最新法例和规定.22 4.10 促进求职者和雇主对其权益和责任的认识

22 4.11 采取妥善的纪录管理措施

24 4.12 避免牵涉在求职者的财务事宜

24 4.13 求职者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5 4.14 保障求职者免於假自雇

25

第五章 参考资料.26

4

第一章 引言 1.1 劳工处处长(处长)根豆陀短趵 (第57 章)第XII 部和《职业介绍所规例》 (第57A 章) ,透过发牌、进行例行和突击巡查,以及调查投诉,对职业介绍所 作出规管.上述条例适用於所有在香港的职业介绍所.按 《雇佣条例》 第50 (1) 条,职业介绍所的定义为 以代人谋职或向雇主供应别人的劳动力为目的而经办 业务的人,不论经办该业务的人会否从有关雇主或别人得到任何金钱或其他物 质利益 . 1.2 《雇佣条例》第62A(1)条订明,处长可发出《实务守则》 (守则)列出经办、 管理或控制职业介绍所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处长根泄靥跷陌洳急 守则,供职业介绍所在营运时依循,以促进业界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持牌 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其有关连人士

1 或受雇人员若不遵从本守则,处长可根 豆陀短趵返53(1)条,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职业介绍所的牌照.该 条文订明,处长如有合理理由信纳以下情况,可行使有关权力: (a) 所经办或拟经办的职业介绍所名称 ― (i) 与别人正在或曾经经营的另一职业介绍所的名称相同;

或(ii) 与另一职业介绍所的名称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欺骗公众;

(b) 职业介绍所被用作或相当可能被用作不法或不道德用途;

(c) 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有以下情况 ― (i) 是一名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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