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5-06

(ii) 於过去五年内,曾因以下罪行而被定罪:对儿童、青年或妇女 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 行为或勒索的罪行;

(iii) 就有关其发牌或牌照续期的申请向处长明知而提供虚假或误 导的资料;

(iv) 曾违犯《雇佣条例》第XII 部的任何条文或根

62 条订立的 任何规例

2 ;

1 有关连人士,就一间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

或就一个合 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该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该合夥的管理的人.

2 《雇佣条例》第62 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各项或任何一项的施行而订立规 例―(a)订明签发牌照及豁免证明书的程序;

(b)厘定发牌、续牌及发给豁免证明书的费用,以及该等费用的缴付办法;

(c)订明持牌人或豁免证明书持有人在下述情形所须遵循的程序 ― (i) 停止经办其职业介绍所;

或(ii)更改其职业介绍所的营业地点;

(d)订明在下述情形所须遵循的程序 ― (i) 一间公司获发牌或获发给豁免证明书;

及5(iva) 没有遵从根豆陀短趵返62A(1)条发出的守则;

或(v) 由於任何其他理由并非是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

(d) (如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是一间公司、或一个合夥中的合夥人)该 持牌人或该人的有关连人士 ― (i) 於过去

5 年内,曾因以下罪行而被定罪:对儿童、青年或妇女犯 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行为 或勒索的罪行;

(ii) 曾违犯《雇佣条例》第XII 部的任何条文或根

62 条订立的任 何规例;

或(iii) 没有遵从根豆陀短趵返62A(1)条发出的守则;

或(e)某名受雇於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个人 ― (i) 曾违犯《雇佣条例》第XII 部的任何条文或根

62 条订立的任 何规例;

或(ii) 没有遵从根豆陀短趵返62A(1)条发出的守则. 1.3 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其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如不遵从 本守则的要求及标准 , 处长可以此为理由 , 根鲜 《雇佣条例》 第53(1)(c)(iva)、 53(1)(d)(iii) 及53(1)(e)(ii)条,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 1.4 本守则主要分为两部分,即第三及

第四章.

第三章重申在《雇佣条例》和《职 业介绍所规例》下,职业介绍所营运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该章节亦载 述与营运职业介绍所至为相关并必须遵守的其他法例条文.

第四章载述处长期 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1.5 为提高透明度,劳工处的网站会公布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以便公众查核.为 保障公众利益,劳工处亦可在职业介绍所被定罪、牌照被撤销、续期申请被拒 及M或处长对其发出警告或采取纪律行动时,发放资讯,并在网站刊登有关资 讯. (ii)该公司的管理有所变更;

(e)要求持牌人及豁免证明书持有人将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展示在职业介绍所营业 地点的显眼处;

(f)规定将所有牌照及豁免证明书的有关详情在宪报刊登;

(g)订明职业介绍所可收取费用、佣金或开支的服务的性质;

(h)订明职业介绍所可收取的费用及收费最高限额;

(i) 订明根豆陀短趵返XII 部须订明或可订明的任何事项;

及(j) 概括而言,更有效地执行《雇佣条例》第XII 部的条文及目的. 《职业介绍所规例》是根豆陀短趵返62 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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