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03-24

3 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 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 《票据法》第106 条和《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 第76 条规定的,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以及持 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此种情形而接受票据.

4 施同生: 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保护 ,载《案例研究》2008 年第

24 期,第34 页.

5 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成立的,基于陈叶花及苏州丰纬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支持.

5 票据损害赔偿之诉, 其本质上与民法上的其他民事赔偿没有区别, 除了应当适用票据相 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外,应当注意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来解决该类纠纷,二者相互贯通, 互为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及其适用意见第

226 条可以看出,

6 对票据申请除权判 决是最后持票人的权利. 这里的最后持票人应当是经过正常票据背书转让的, 最后持有可背 书转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 本案中陈叶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茂鑫模具厂 是涉讼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当持有人,且未能举证证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其申请法院除权判决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均存疑, 其申请法院除权判决后给票据合法持有人的 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

2、合法持票人权益保护与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 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权利与其本身密不可分. 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票据存在丧失的可能,会进入市场被其他人获得,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设置了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根据申请人的除权申请,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形成判 决,票据自该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丧失效力,实质上把票据权利人与票据本身进行了隔离, 但此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丧失. 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 公示催告所导致的除权判决, 可能会侵害真正持票人的票 据权利. 善意取得票据的合法权益人很可能因为除权判决的不可逆转性而无法获得相应的票 据权益, 这时对合法持票人的权益保护与除权判决之间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造成这种 情况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8 法 院在受理是否公示催告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该审查很难确定申请人是否就是民诉意见第

226 条中的最后持有人,另外,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有限,很难让全部的利害关系人获知,

5 不同的观点认为,是否应当将恶意除权判决所带来的侵害作为类型九兜底性条款的可能之一,存在争议. 对其扩大性的解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均值得进一步思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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