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03-24
1 陈叶花、天津市静海县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坤峰 益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丰纬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苏州 正典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案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而产生的票据损害赔偿 魏晓川 李兴明1 【关键词】 票据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示催告 【裁判要点】

1、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可能因为相关当事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受到损害,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

2、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有可能侵害真正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 【基本案情】 天津市静海县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工贸公司)与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坤峰益公司)素有买卖业务关系,宝来工贸公司供给坤峰益公司各种规格的 带钢.2010 年12 月7日坤峰益公司将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 06207623,票面金 额160 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

2011 年6月6日,出票人为苏州丰纬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丰纬公司) ,收款人为苏州正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典公司)]背书 转让给宝来工贸公司.宝来工贸公司于

2010 年12 月8日将该汇票背书交付案外人河北津 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北京津 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在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向江苏太仓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委托收款时,后者以该汇票被江苏省太仓 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冻结而拒绝付款.此后,由北京津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将汇票退回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将汇票退

1 民三庭姚鹏对本文的观点形成、资料搜集及行文亦有贡献,在此一并感谢.

2 回宝来工贸公司,宝来工贸公司按基础合同关系给付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60 万元.现该承兑汇票在宝来工贸公司处.

2011 年1月12 日陈叶花以昆山市巴城镇茂鑫精密模具厂(以下简称茂鑫模具厂)名义,持苏州正典公司出具的证明,向太仓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太仓法院当日立案,并 通知太仓农商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011 年1月25 日在江苏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公示,公告 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陈叶花以茂鑫模具厂名义于

2011 年3月28 日向太仓法院 申请除权判决,同日,太仓法院以(2011)太催字第

0001 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涉讼银 行承兑汇票无效;

茂鑫模具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涉讼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出票人苏州丰纬公司,收款人苏州正典公司,票据第一背书 人为苏州正典公司,第二背书人为天津市庆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林公司) ,第 三背书人为坤峰益公司,第四背书人为宝来工贸公司,第五背书人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背书人为北京津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中均 没有关于茂鑫模具厂的记载. 宝来工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涉讼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与法院查明的事 实相同,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坤峰益公司、陈叶花、苏州丰纬公司、苏州正典公司、太仓农 商行立即共同给付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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