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03-24

06207623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160 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陈叶花(系昆山市巴城镇茂鑫精密模具厂业主)赔偿原告天津市静海县 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损失

160 万元,苏州丰纬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另驳回 天津市静海县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叶花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涉讼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太仓法 院除权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宝来工贸公司无论是否为该票据的持有人都不再享有任何票据 权利,可以依照其与前手的基础法律关系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应主张由陈叶花经营的茂 鑫模具厂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坤峰益公司、宝来工贸公司获得和背书转让票据的 时间没有证据证明,宝来工贸公司持有的汇票不具有合法连续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 庆林公司的签章,宝来工贸公司应向庆林公司签章之后的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而不是向所 有票据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时间,宝来工贸公司、坤峰益公司、庆林

3 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茂鑫模具厂在票据丢失后立即申请了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引发的诉讼.涉讼银行承兑汇票由 苏州丰纬公司出票后,经苏州正典公司、庆林公司、坤峰益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宝来工贸 公司,由宝来工贸公司继续背书转让,应认定宝来工贸公司取得汇票及背书转让的手续合 法.虽然陈叶花上诉认为庆林公司、坤峰益公司、宝来工贸公司获得和背书转让汇票的时 间没有证据证明,宝来工贸公司持有的汇票不具有合法连续性,宝来工贸公司应向庆林公 司签章之后的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陈叶花未提供证据证明庆林公司是以欺诈、偷盗或胁 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亦未能证明庆林公司是以不当得利方式取得票据,且庆林公司是 票据记载的连续被背书人和背书人,故陈叶花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宝来工贸公司是 以支付相应对价的方式取得汇票,并有相关证据印证,应认定宝来工贸公司是涉讼银行承 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理应享有票据权利.但鉴于陈叶花以茂鑫模具厂的名义向太仓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并已作出了不可逆转的除权判决,而涉讼银行承兑汇票中记载的背书 人和被背书人均无茂鑫模具厂,且陈叶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茂鑫模具厂是涉讼 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其也未举证证明与苏州正典公司之间存有基础合同关系,并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汇票,故应认定茂鑫模具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其行为侵害了涉讼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的权益,致宝来工贸公司不能实现利益,陈叶 花作为茂鑫模具厂的业主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金额

160 万元赔偿宝来工贸公司因此受到的 利益损失.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陈叶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 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票据损害赔偿权引发的纠纷.对于本案而言,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两点:

1、关于本案的定性分析及法律适用.针对本案案情,需要厘清的是票据损害赔偿请求 权纠纷与一般的票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票据纠纷包括票据付 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 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 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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