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2-07
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2019 年6月12 日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二章 监事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与股东、 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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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 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 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工 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 换.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 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 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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