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8-01-25

113 件和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单位与国外出口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如为代理进口还需提供进口单位 与用户单位之间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 放射源证书复印件 (应包括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活度、 标号、 设计使用年限、 生产国家等内容);

(6)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出口方或生产厂家承诺放射源使用 期满后负责回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7)用户单位提供的废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送贮或退回国外的承诺文件) ;

(8)其他审管部门要求的材料或必要的说明材料(任何上述材料中出现不符合或 特殊情况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 说明材料,下同). 2.出口放射源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1)出口委托单位(即当前放射源所有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包 括正本、副本中的许可种类与范围及放射源台帐部分,台帐中必须包括拟出口的放射 源);

(2)由代理单位作为出口单位(与外方签订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时,还应提 供代理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代理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必须包含相应的销售许可;

(3)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4)出口单位与国外用户的销售协议复印件(若放射性物质出口为大项目中的一 部分,应将有关部分内容特别标注出来),如为代理出口还需提供出口单位与出口委 托单位之间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 重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6)其他材料.

114 3. 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包括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放射源台 帐);

(2)如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单位)并非用户单位,还应提供进口单 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进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包含 相应的销售许可;

(3)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若放射性物质进口为大项目中的 一部分,应将有关部分内容特别标注出来),如为代理进口还需提供进口单位与用户 单位之间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方出具的说明文件复印件 (应包括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活度、标号、数量、重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5)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形式进口生产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原材料,必须 提供出口方或生产厂家承诺负责废放射源或原料废物回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6)短寿命消耗性放射性核素可不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

可能产生放射性废物 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的,需提供三废处理方案;

必要时附相关环评或环评审批材料、 操作说明等(如进行野外同位素示踪实验应提供相应的环评批复);

(7)其他材料. 4. 出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出口委托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中的许可种类 与范围);

(2)由代理单位作为出口单位时,还应提供代理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 件(正、副本),代理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包含相应的销售许可;

(3)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4)出口单位与国外用户的销售协议复印件,如为代理出口还需提供出口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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