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8-01-25
110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查批准

二、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三、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13014

四、项目审查过程

(一)项目审查人员(流程图中 ―― 表示) 主要包括: 审查司(局)负责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领导 审查处负责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技术处领导 审查处经办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技术处项目负责人

111

(二)审查环节(流程图中 <

>

表示) 项目受理后由项目负责人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技 术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司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打印放射性同位素进 出口审批三联单,定期向项目申请单位发布. 签报部内流转环节: 项目负责人形式审查 →核技术处领导审核→分管司领导审批(批准)

五、审批内容 进口、出口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含有放射源仪器或设备 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七、审批条件

(一)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应登陆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http:// rr.mep.gov.cn),并打印进出口审批表一式三份(网上申报相关详细流程及要求说明见 附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的有关说明》(以下简称《有关说明》).

(二)材料递交 申请单位应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审批表一式三份 (不需装订) 和相关附件一套 (按 顺序装订成册,其中审批要求的关键内容如许可种类和范围、放射源相关技术参数等

112 应在所在页用记号笔标出)直接递交或邮寄至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监管司核技术利用 处, 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 (如若不能在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上传电子扫描件的需另外提供 刻录光盘 等其他形式的电子扫描件). 递交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11 楼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15 号,邮编 100035(或北京市西城 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11 楼,邮编 100034)收件人可填写 环保部辐射 安全监管司核技术利用处 . 进出口申报单位对递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相关附件材料要求 1. 进口放射源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1)用户单位(即实际的放射源使用单位 ) 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包括 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放射源台帐);

(2)如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单位)并非用户单位,而是作为代理单 位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用户使用,还应提供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 可证复印件(正、副本),进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包含相应的销售许可;

以 使用 为进口理由的单位,该审批表上的用户单位应当是最终用户,该进口 源不应用于再次销售,如申请单位同时具有销售和使用资质,应当提供相应说明. 以 销售 作为进口理由的单位,如果进口审批表上所填写的用户单位并不是最 终用户而是再次在国内转让销售的, 应当提供最终用户的名单和相应的销售转让协议, 最终用户的许可证相关材料或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国内转让审批表. 进口放射源或含源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后, 需要再次销售给国内其他用户的, 在申请进口时也需要明确国内最终用户, 进口理由需明确, 如在 其他 栏目填写为 安装、加工后再销售 等,并提供国内用户的相应材料. 进口理由为 回收 或 国外使用返回 的,需提供源当初出口国外时的审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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