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10-31
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 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 则》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 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 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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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 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 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 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 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会议形式可 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 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 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 事会提交意见书.

(一)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召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会 议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3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连交易情况的报告;

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

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 告.

(二)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召开审议年度中期财务报 告会议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阅意 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 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审计委员会 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 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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