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8-29

5 认证单元划分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实施规则》第4条. 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

1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关 键件》 .

7 6 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合同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初始 工厂检查和型式试验、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 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不超 过90 天,包括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后提交报告、认证结果评价 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不符合整改及复试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企业向 CSPSH 提出认证申请,经CSPSH 初审符合要求,并签署合约之 日为正式受理认证委托时间. CSPSH 在受理企业认证委托后应及时安排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组在 完成现场工厂检查并关闭不符合项后

5 个工作日向 CSPSH 提交工厂检查报 告. 原则上型式试验的样品由 CSPSH 工厂检查组在现场工厂检查时抽样, 企业应根据 CSPSH 要求及时将抽样的样品妥善送达指定实验室.自实验室 收到样品之日起,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 企业为缩短认证时间,可向 CSPSH 提出型式试验与初始工厂检查同步 进行的申请,但企业需承诺如因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需要整改,可能导致 产品设计、生产工序、检验方法等要素变更,企业应接受并配合 CSPSH 安 排的再次工厂检查(复核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 CSPSH 根据工厂检查和/或型式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作出认证决定, 评价和决定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其他认证流程及时限,以CSPSH 相关文件 要求为准. CSPSH 将按照相应文件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 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8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 配合与协助,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认证活动. 7.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与受理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 CSPSH 提出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需 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CSPSH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见本细则附件 2. CSPSH 收到有效的申请资料后, 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 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申请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申请资料不符合 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SPSH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 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3)以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 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

4)申请资料未能充分说明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的具体实施过程,不 能充分证明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9 7.2 认证方案 CSPSH 根据与认证委托人的约定、生产企业现状及分类管理评价结果、 《实施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包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方案及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及 时机、检查人日、认证各方的责任及义务、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监督 频次等. CSPSH 可对认证方案进行调整, 但认证方案调整结果应及时告知认证委 托人. 7.3 初始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正式受理认证委托后, CSPSH 依据确定的认证方案在规定 期限内组织实施初始工厂检查,评价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产 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确 保认证范围内的产品能够生产. 7.3.1 文件审查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申请资料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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