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03-21

200 个单位 , 他们按了法例要求委任出

9 名委员 , 包括主席 、 副主席、司库和秘书.家明更被委任为主席.其中一名委员,是大厦一单位业主 锺伯的儿子,锺伯表示自己年纪太大,希望由儿子代为承担大厦管理工作. 在委任完成后,秘书黄小姐提醒各委员,要在

21 天内作出法定声明.然而有两 名委员由於工作太忙,忘记了提交声明书. 有反对成立法团的业主得知这情况,认为一则不应委任锺伯的儿子入管委会,二 则在委员没发出声明下,他们都不能成为管委会委员.在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管委会理应不能运作. 到底在这情况下,法团是否有效成立?管委会又能否运作? 模拟判决: 在有效的业主会议后,法团正式成立.然而,如管委会委员没有在限期内递交声 明书,该委员就需要停任管委会委员.此外,由於锺伯的儿子并非业主,他也不 符合做管委会委员的资格.在这情况下,由业主会议决定的管委会人数为

9 人, 并有

3 个空缺需要填补.管委会一经委出,并不会因为委员人数减少而变成无 效,法团或管委会可根奖

2 第6段填补空决.

9 问题讨论: 成立法团跟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何不同? 在大厦建成初期,很多时都会由发展商委任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契一般都会 订明,在大厦入伙后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谘询组织,协助管理公司工作.故此,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只在反映业主意见,并无法定权力.相反,按条例成立法 团,业主才可以享有条例赋予法团在大厦管理方面的权力. (条例第

16、18(1)、18(2)及14(1)条) 可否选择不成立法团? 如没有法团进行监察,理论上管理公司可以一意孤行,制定业主不欢迎的管理方 针.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都能反映出业主的意愿,并对管理公司的决策有一定 影响.故此有不少大型屋苑如太古城,虽然已入伙数十年,但都没有成立业主立 案法团. 但正如上述所言,法团可代业主行使及执行与建筑物公用部份有关的权力和职责.因此成立法团可协助业主更有效地管理自己的物业,也可保障业主的权益.管委会需要有多少成员? 管委会的人数视乎大厦单位数目而定. 大厦单位的数目 委员人数

50 个或以下

3 人或以上

50 个以上及

100 个或以下

7 人或以上

100 个以上

9 人或以上 (条例附表

2 第1(1)段)

10 如其中两名委员没有交回声明书,会否令新成立管委会不能运作? 根趵奖

2 第4(3)段,每一名管委会委员都须要在委任后的

21 天内,以指 定格式的声明书(L.R.169)到民政事务处或土地注册处或在任何一位符合 《宣誓及 声明条例》 (第11 章) 规定的监誓员(例如:律师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法定声明, 表示他符合作为法团管委会成员的资格.如两名委员没有交回声明书,该委员即 停任管委会委员(附表

2 第4(4)段) .停任委员后,即使他们其后补回声明书, 亦需要再按附表

2 规定重新获得委任,才能当管委会委员. 可否由非业主担任管委会委员? 根趵奖

2 第2(1)(b)段,除了租客代表外,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业主之 间互选出来的业主.如果该委员不再是业主时,便必须停任委员.条文并不容许 业主委任授权人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 例如单位业主不能委任他的儿子或女儿成为管 委会成员. 在成立法团后,是否需要注册? 根趵 7(1)条,在管理委员会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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