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5月16日,虚 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
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 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判决结果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