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12-20 |
177 号) 第2条的规定, 故意 是指: 排 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 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 处理作用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的主观状态. 同时参照 《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 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三) 〉 的通知》 (浙环发〔2018〕
15 号)中的相关规定, 在 主观故意 的认定 中,故意中 明知 的认定包括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相关 责任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 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 的, 可以认定其 应当知道 . 最高检发布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被建议单位应两个月内书面回复
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最高 人民检察院
2 月26 日召开新闻发 布会, 发布新修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