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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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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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7113382 传真: (010)67113772 E-mail:hjbslaw@sina.com 第一,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 物, 排放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应的 污水排放标准并不影响违法事 实的成立 在 陈德龙案 中, 一审、 二 审法院从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 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 认为只 要存在私设暗管等规避环境执 法部门监管的行为, 无论其排放 的污染物是否达标, 是否对环境 实际造成了影响,均应受到处罚, 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规避监 管的违法行为. 由此, 即使排放的水污染物 浓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只要行为人 出于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通过 暗管非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 染物, 就应认定违法. 从 《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定 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来看, 禁止私 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旨在从法 律上约束和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 采取私设暗管等方式规避环境执 法部门的监管, 其调整的对象或 者社会关系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排污主体的监管秩序.而且, 在认定 暗管偷排 时对外排废水 进行取样监测的目的仅是为了确 定所排物质是否属于 水污染物 . 因此, 具体的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是否达标不应影响 暗管偷 排 的违法认定, 这也符合 《水污 染防治法》 的立法精神. 第二, 即使 暗管 并非排污 企业自己建设, 只要其出于逃避 监管的故意, 利用此 暗管 实施 了排污行为, 就应认定违法

2014 年8月30 日,江苏省射阳县环境监察局接群众举报, 反映射阳县某园区排海管网出 口断裂处有黑水排出, 执法人员 经现场勘查分析, 初步认定园区 内有企业私设暗管进行排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 查明涉案厂房原为上世纪 90年代 老企业的厂房, 现有企业是重新使 用旧厂房, 查出的暗管为原有企业 建厂时已存在的管道, 并非现在企 业私自设立.为此, 涉案企业提 出, 其不存在私设的行为. 执法人员认为, 涉案企业虽 未自行设立暗管, 但明知其为暗 管, 具有隐蔽性, 仍使用此暗管 进行违法排放, 规避环保部门监 管, 存在主观故意, 又有客观行 为, 应当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在认定 暗管偷排 的违法 行为时, 不考虑暗管是否由排污 企业自己建设, 只要其出于逃避 监管的主观故意, 利用暗管实施 了排污行为, 就应认定违法. 第三, 不应被认定为 暗管 偷排 的情形 实践中, 很多情形虽然符合 暗管偷排 的客观表现, 但排污 主体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逃避监 管的故意, 或者说企业并不 明知 其存在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 污染的行为, 从而不应被认定为 暗管偷排 并据以处罚. 比如, 在企业排污管道天然 漏损或者施工方错接等情况下, 企业在尚未发现前述情形时发 生的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 物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 暗管偷 排 .但是, 企业一旦发现或者 被告知此种情形, 不及时采取措 施, 继续放任排放的, 就应认定 为 暗管偷排 . 在企业无主观故意时, 此类 排污行为不能被认定为 暗管偷 排 , 很多执法人员会以排放的 污染物浓度超过了一定污染物 排放标准为由认定此种行为构 成 超标排放 . 笔者认为, 此种行为是否应 被认定为 超标排放 仍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规 定进行认定.如果排放标准明 确采样点应为法定排放口的, 此 类非经法定排放口的排放就不 属于 超标排放 的法定范畴, 笔 者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对此种非 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 为并未设置相应罚则, 故应对企 业免于行政处罚. 尽管在前述情形下, 排污主 体因不符合 暗管偷排 和 超标 排放 的构成要件而免予承担行 政违法责任, 但相关权利主体仍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 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弥补或者 减轻其外排的污染物对环境所 造成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 北京观韬中茂 (杭州) 律师事务所 暗管偷排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结合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几点分析陈国强戴鸣随着自动在线监测、 视频监管的适用和推行, 政府的环境监管能 力大幅提高, 但排污企业通过暗管避开受监管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现象仍时 有发生.在执法实践中, 各地执法人员对 暗管偷排 的认定标准仍未统 一, 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故有必要对其法律认定展开探讨. 《环境保护法》 四十二条第 四款规定: 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 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 这一法律第六十三条同时规 定, 在该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时,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外, 还需对相关责 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水污染防治法》 (2017) 第三 十九条规定: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 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规定: 利用渗 井、 渗坑、 裂隙、 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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