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11-17
?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事项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法意字[2017]第793号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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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Zhanhong Road Siming District, Xiamen 361005, China Tel: +86 592-5167799 Fax: +86 592-5162299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 目录释义.1 正文.1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1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5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程序.6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7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8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9

七、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2

八、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2

九、结论意见.12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事项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厦门)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收购人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收购事项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本 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 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 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及收购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按要求提供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公司及收购 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 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收购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审计报告》 、 《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收购 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 料一起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 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行说明,以下简称或缩略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骐俊股份、 公司、 被收购人、 公 众公司 指 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林志强、林科闯 控股股东、德润成长 指 厦门德润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林志强以现金收购德润成长 40.3457%的股权, 从 而间接收购公众公司 10,130,805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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