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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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 因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8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9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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