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9-24

1999年第81号第3条) 部: III 人员 30/06/1997 第190B 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3 条:

9 81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81号第3条 除该组织在个别个案中放弃某特权或豁免权外,该组织的秘书长及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须获给 予被起诉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权、住所的不容侵犯权及税项(入息税除外)的免缴权或宽免,与给予外 地主权国委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使的相似,以及获给予就其作为该组织的人员而收取的薪 酬方面的入息税免缴权. (1999年第81号第3条) 注: * "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乃"Secretary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条:

10 30/06/1997 除该组织在个别个案中放弃某特权或豁免权外,该组织的所有人员(在本地招聘并指派为按时数 计算工资的人除外) (a) 享有就在执行其公务职责过程中所说的话或所写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为方面的被 起诉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权;

(b) 享有就其作为该组织的人员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税免缴权. 部: IV 专家 30/06/1997 条:

11 81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81号第3条(1) 除该组织在个别个案中放弃某特权或豁免权外,身为该组织任何小组委员会成员的或受雇 代表该组织执行任务的专家(该组织的人员除外),在为有效行使其职能而有此需要的情况下 (a) 享有就其以公职身分所说的话或所写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为方面的被起诉及法律 程序的豁免权,与给予外地主权国委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使的相似;

(1999 年第81号第3条) (b)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与任职于上述小组委员会或执行上述任务相关的旅途中,享 有个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检取的豁免权,以及与其为该组织从事的工作有 关的一切文牍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权,与给予外地主权国委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公使的相似. (1999年第81号第3条) (2) 本条例附表1第IV部不得实施以将任何豁免权或特权授予本条第(1)款的条文所适用的专家 的官方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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