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9-24
第190B 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 章: 190B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81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81号第3条 (第190章第2条) [1960年12月23日] (本为1960年A158号政府公告) (字句由1999年第81号第3条废除) 部: I 组织 30/06/1997 条:

1 30/06/1997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称为该组织)是《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适用的组织.

注: * "《外交特权条例》"乃"Diplomatic Privileges Ordinance"之译名. 条:

2 30/06/1997 该组织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行为能力,而除该组织在个别个案中已明确地放弃其豁免权外,该 组织享有被起诉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权.任何豁免权的放弃,不得当作扩及任何执行判决的措施. 条:

3 81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81号第3条 该组织享有公务档案及占用作办事处的处所的不容侵犯权,与就外地主权国委派往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的公使的公务档案及处所而给予的相似. (1999年第81号第3条) 条:

4 30/06/1997 该组织享有税项及差饷(就货品入口而征收的税项除外)的免缴权或宽免,与给予外地主权国的 相似. 第190B 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2 条:

5 18 of

2014 05/12/2014 该组织享有就其直接输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务用途或供出口的货品入口而征收的税项的免缴 权,及就其直接输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征收的税项的免缴权,但必须符合海关关长为保障税收而 订明的条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缴权. (1985年第40号第10条;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014年第18号第96条) 条:

6 30/06/1997 该组织直接输入或输出以供作其公务用途的货品,或直接输入或输出的该组织任何刊物,免受 入口或出口的禁制及限制. 条:

7 30/06/1997 由该组织发出只载有拟供新闻界发表或供广播的材料的电报通讯(包括发往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香 港以外地方发出的通讯),享有适用于新闻电报方面的相应服务中任何减收费用的权利. 部: II 代表 30/06/1997 条:

8 81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81号第3条(1) 除所代表的成员政府在个别个案中放弃某特权或豁免权外,在该组织任何机关内并参加该 组织召开的会议的该组织成员代表 (a) 享有就其以公职身分所说的话或所写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为方面的被起诉及法律 程序的豁免权,与给予外地主权国委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使的相似;

(1999 年第81号第3条) (b)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享有个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 行李被检取的豁免权,以及一切文牍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权,与给予外地主权国委派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使的相似. (1999年第81号第3条) (2) 凡某形式的税项的负担取决于居住地时,在该组织任何机关内并参加该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该组织成员代表,为行使其职能而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间,就决定其对税项的法律责任而言,须视为 并非在香港居住的期间. (3) 本条例附表1第IV部不得实施以将任何豁免权或特权授予并非代表团的候补人员、顾问、技 术专家及秘书人员的该组织成员代表的官方职员. (4) 本条以上各段的条文及本条例附表1第IV部的条文,不得实施以将任何豁免权或特权授予任 何作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为该名代表的官方职员的人,或任何属中国公民的 人. (1982年第80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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