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4-28
433 浅谈一人有限公司 《行政》第十七卷,总第六十四期,

2004 No.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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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996年尾,葡萄牙透过12月31日第257/96号法令引入了新的公司形 式:一人有限公司1 ,该公司的特徵是由单一股东组成,而公司所负的责任 仅以用於企业活动的财产为限.在澳门方面,一人有限公司由8月3日第40/ 99/M号法令 (核准 《澳门商法典》 ) 设立,该法令的理由陈述指出: 现允许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或使该类公司得以按规定续存,并为该类公司设定一法 律框架以避免公司的财产与单一股东的财产混淆,从而作为限制商人责任 的有效方式 ?

2 然而,数十年来,葡萄牙法律一直认为一人组成的公司是不可思议 的,甚至从公司的性质来看,可以视之为特殊且矛盾的制度.因为公司必 然是由数人组成3 ,即使从目前的商事法律及学说的角度来看,对於各股 东的出资集中於一名股东之手中的现象,在今天依然被视为契约原则的例 外情况. 何志远** * * 本文原稿以葡文撰写. **澳门大学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保安司司长办公室技术顾问. 1. 在国家法律内引入一人有限公司相当於给予私人企业这样的一个组织架构:允许具有公 司单一股东资格及身份的私人企业主,将其责任限定在拟从事的经济活动上,这是因为公 司单一股东依法对第三人负上有限责任. 见Ricardo Costa《葡萄牙法律中的一人有限公 司》, Almedina 书局,科英布拉,

2002 年,第327 页. 2. Augusto Teixeira Garcia ,商法典草案协调员,《商法典》理由陈述(葡文版),澳门印务 局,

1999 年,第23 页. 3. 即使对於一些认同一人有限公司形式的国家来说,例如德国,在学说上仍不得不视一人有 限公司是一种 '

自身矛盾'

(Widerspruch in sich selbst)的公司形式,甚至在学理上因 '

逻辑上 违反常理'

(logischen Widersinn) 而无法解释? 见Ricardo Costa 前述著作,第26页,n. (1) .

434 总言之,一人有限公司的课题引起了广泛且深入的讨论,本文拟介绍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葡萄牙在这方面的经验,以及 介绍澳门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并在葡萄牙公司法现存的 若干基本原则的角度下,审视及思考一人有限公司的沿革.因此,本文将 著重分析葡萄牙及澳门现行的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以冀为该制度的研究带 出新思维.

二、一人公司的认受性 对於是否接纳一人公司,一直在学说及学理上争论不休,因为在恪守 契约原则作为产生合营组织 (不论是否指公司) 的基本规律的时代来看,一 人性的特徵绝对与合营组织及社团的概念不协调,合营组织的最根本元素 是组织成员的多数性或组织的集体性.葡萄牙商法专家A. Ferrer Correia强 调合营组织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透过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一种少 於两个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申言之,按照由来已久的主流标准,合营组 织 (公司) 必须是由双方或多方的法律上行为 (acto negocial bilateral ou plurateral) 产生.因此,合营组织 (公司) 由多人组成已成为法律上的规定 (见 《葡萄牙民法典》 (第980条) 、 《葡萄牙公司法典》

4 第7条第2款第一部 份: 公司合同缔约方的人数下限必须是二人. ) 而澳门 《民法典》 (8月3 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 则没有将合营组织视为合同来规5 ,仅将之视为 法人来规,第184条规定: 合营组织为以人为基础之法人,其成员有义 务提供财产或劳务,以共同从事某种非以单纯收益为内容之经济活动,谋 求达到分配从该活动所获得之利润之目标或积聚资金. 一人有限公司在法 律上的不可能性的定论一直持续到四十年代末为止,当时曾涌现出新的看 法: 纯粹透过逻辑推理而尝试解决问题是不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正确做 法是应从整体利益考量,探究当中所牵涉的利益及受损的利益,按照正确 4.《葡萄牙公司法典》 经9月2日第262/86号法令核准,并经下列法令修改:4月21日第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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