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5-04-24
1 如何遵守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五 ?? 货物分类和洗舱水排放新修订

2 简介 自2013 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 则五》 1,2 , 意味着托运人在货物分类方面需要承担新的责任 (船员责任在附件表格中单独概述) 以及该修订如何影响船员 将货物残余及洗舱水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行为.

从该日期开 始,托运人需要考虑货物与其残余及存在于水中的货物残余 是否 危害水生环境 (HME) , 正如图

1 说明所示.本册将介 绍将货物分类为危害水生环境的要求、 概念和流程.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五》 洗舱水及洗舱水中所含有的任何不可回收的货物残余的排放 主要是通过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五》 进行管控的.在 该附则中,上述物质被分类为垃圾,因此应当适用最近修订的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2 规则 4.1.3 和6.1.2 所规定的控 制措施.大体上,在操作规程中,洗舱水中货物残余的排放 主要适用以下标准: l 不得在离最近的陆地、冰架或港界

12 海里范围内排放货物 残余. l 不得在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所定义的六个 特别区域

3 (地中海、 海湾国家 海域、 泛加勒比海包括墨西哥湾、 波从2013 年1月1日 起还须对货物是否 危害水生环境分类 所有货物残留和 洗舱水排放均应符合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 公约》 附则五要求 当前须按国际海运 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第4.2 部分申报货物 固体散装货托运人 洗舱水不得排出 舱外, 应由合适的 接收设施接收 * 若货物被分类为 危害水生环境 图1. 危害水生环境之分类如何影响洗舱水在海上的排放 *??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在某预定情况下,含危害水生环境货物残余的洗舱水可 在特别区域外排放.

3 罗的海、 北海和南极海域) 内排放货物残余.除非出发港和 目的港都位于特别区域内并且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含货 物残余洗舱水才可排放.在此情况下,排放应当离海岸尽 可能的远且不管何种情形,距离最近陆地或冰架的距离不 得少于12 海里. l 不得排放任何被分类为危害水生环境的货物残余.洗舱水 应当排放到合适的接收设施. 注意:由于据报目前缺少足够的接收设施,根据海洋环境 保护委员会第

810 号通函

4 ,在2015 年12 月31 日之前,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洗舱水中危害水生环境的货物残余可 以在特殊区域外排放: l 基于来自有关港口当局的信息,船长认为下一挂靠港的 接收点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l 尽可能在船舶航行途中 (但离最近的陆地至少应保持

12 海里) ;

l 洗舱之前(已经扫舱)尽可能将固体散货移出(并装袋 上岸) ;

l 污水井上使用过滤器收集残余的固体颗粒;

l 排放记录于船旗国通知使用的垃圾记录簿上,该垃圾记 录簿以修订后的统一格式报告经第二次修订的海洋环境 保护委员会第

1 /

469 号通函所称的码头接收设施不足的 问题. 接收点仍需提供足够的码头接收设施来接收这些废液,该 通函仅在一旦接收点没有履行附件规定义务时,为船东和 船舶经营人提供便利.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1 /

791 号通函

5 制定的 MARPOL 公约附则五所规定的时间表 (亦即从

2013 年1月1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 托运人必须采取所有的合理措施,将 货物临时分类为危害水生环境或非危害水生环境.从2015 年1月1日起,托运人应当提供所托运货物的完整分类.托 运人还必须向装卸港口当局声明该装卸的货物是否危害水生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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