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5-03-22

1、2015年7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 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 ( (2015)穗海 法刑初字第449号) ,判决: (1)华资科 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 万元;

(2)邹革非犯单位行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华资科技和邹革非未提起上诉;

3、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资 科技已缴纳罚金,邹革非尚在缓刑期.

2 华资科技、 梁志强 梁志强在担任华资科技销售部副经理、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 行为:

1、2004年,华资科技在向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软硬件服务的过程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梁志强先后向时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刘 志宏贿送人民币50万元;

2、2008年至2012年,华资科技在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提 供软硬件服务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梁志强先后多次向时任广州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孙开天贿送人民币135万元;

3、2016年至2010年期间,华资科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李志山(另案处理)向时任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主任阎进贿送 人民币20万元,向时任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网管部部长李民骏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2015年6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 ( (2014)穗天 法刑初字1805号) ,判决: (1)华资科 技犯单位行贿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 万元;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 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 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梁志强 犯单位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 月;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 华泰联合证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4 序号 被告人 案由 受理法院 案件进展情况 (其时被外派至广州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贿送人民币10 万元、 向时任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信息部副部长曹雄贿送价 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 年1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止. ) ;

2、华资科技和梁志强未提起上诉;

3、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资 科技已缴纳罚金, 梁志强刑事处罚已执 行完毕.

3 李志山 2006年至2010年间,华资科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志山先后多次向时任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 主任阎进贿送钱财人民币20万元, 向时任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网 管部部长李民骏贿送人民币10万元、 向时任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 中心信息部副部长曹雄贿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2015年9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 ( (2014)穗天 法刑初字2098号) ,判决:李志山犯单 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 ;

2、李志山未提起上诉;

3、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李志 山尚在缓刑期. 上述自然人邹革非、李志山、梁志强刑事犯罪的罪名均含有单位行贿罪,三名自然人在犯罪时作为华资科技的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销售部负责人员或直接主管人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因此,该三名自然人的刑事违法行为均与职务行 为相关.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华资科技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华泰联合证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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