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3-17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 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 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 的耗煤量. 第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 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3.1.8 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 台,其计算出力不应 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3.1.9 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3.1.10 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 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3.1.11 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 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GB 50041-2008 -

6 - 第3.1.12 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3.1.13 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 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 的锅炉房,宜 设置

1 个20~40m3 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 的锅炉房,宜 设置

1 个4~10m3 油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3.2.1 条 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 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 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计算. 第3.2.3 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 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2.4 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3.2.5 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 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3.2.6 条 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 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3.2.7 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 燃油管道系统. 第3.2.8 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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