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3-17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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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 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时. 第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 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 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 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 宜超过两种. 第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 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 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

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 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 b z x z w . c o m GB 50041-2008 -

5 - 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

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 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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