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3-1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RESOURCES AND TRANSPORTATION GROUP LIMITED 中国资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9) 订立有关收购事项之 补充买卖协议 及 每月更新之公布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20 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及2018年1月22日之公布 (统称 「该等公布」 ) ,内 容有关 (其中包括) 收购事项、认购事项、配售事项、清洗豁免、特别交易及延迟寄发通 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收购事项之补充买卖协议 於2018年2月23日 (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补充买卖协议 ( 「补充买卖协议」 ) , ,订约方同意修订及补充买卖协议. 补充买卖协议之订约方同意,中国附属公司、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定义见下文) 及目标集 团各16间营运附属公司 ( 「目标附属公司」 ,各自为一间 「目标附属公司」 ) 将订立额外合 约(「额外结构性合约」 ) ,该等合约将构成一系列结构性合约之一部分.此外,买卖协议 中对结构性合约之提述亦应包括额外结构性合约.因此,完成须待 (其中包括) 额外结构 C

1 C 性合约 (构成一系列结构性合约之一部分) 已於寄发通函前订立并自完成起生效后,方告 落实. 除上文所述者外,买卖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并继续生效及具有十足 效力. 额外结构性合约 待完成后,中国附属公司、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定义见下文) 及相关目标附属公司将於向 股东寄发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前订立额外结构性合约.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包括(i)目标公司、(ii)目标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信邦寄卖行有限公司 ( 「北京信邦寄卖行」 ) 、(iii)目标公司全资非营运附属公司青岛同德宝工贸有限公司 ( 「青 岛同德宝」 ) ,及(iv)目标公司全资非营运附属公司辽宁信邦寄卖有限公司 ( 「辽宁信邦寄 卖」 ) .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所有目标附属公司之大部分股权. 将与各目标附属公司订立的额外结构性合约之条款大致相同并概述如下: (1) 额外股权质押协议 ( 「额外股权质押协议」 ) 订约方: 中国附属公司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目标附属公司 主题事项: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同意质押彼等各自於相关目标附属公司之全部股 权予中国附属公司,以确保目标附属公司股东及中国附属公司妥善 履行结构性合约及额外结构性合约项下之所有责任及义务或彼等於 结构性合约及额外结构性合约项下之声明、保证及承诺. C

2 C (2) 额外股东权益委托协议及授权书 ( 「额外股东权益委托协议及授权书」 ) 订约方: 中国附属公司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目标附属公司 主题事项: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其中包括) 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承诺委托中国附 属公司或中国附属公司指定之任何人士代其行使相关目标附属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与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项下之全部股东权利.该等权 利包括 (其中包括) : (i) 代表目标附属公司股东召开及出席相关目标附属公司之股东大 会、接收上述大会及程序之任何通告及签署其会议记录或决议 案、作为股权持有人就所有要求股东考虑及批准之事宜 (包括 但不限於提名、委任及罢免目标附属公司董事、法定代表、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行使投票权,以及签立文件并向有关机关 及公司注册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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