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3-12-1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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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3月18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5月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3月19 日,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并于

2019 年4月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于2019 年4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5月28 日下午 14:00 在鞍钢东山 宾馆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5月28 日上午 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5月27 日15:00 至2019 年5月28 日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鞍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4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 67,482,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439,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374,

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01, 922,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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