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3-12-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和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鞍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 19 年5月28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3月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3月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19 年4月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和 《鞍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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